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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用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重要提示:

1.甲方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非法人组织、获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授权的依法登记的经营单位。如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方签署本协议应当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由法定代理人同时签署本协议。

2.在签署本协议前,请甲方或其代理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3.甲方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4.甲方所需的业务内容、办理方式以及资费方案请详见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电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

1.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须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代理人须出示甲方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提供甲方和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且配合乙方进行身份信息查验、登记,留存办理手续的记录。

2.甲方为个人用户的,办理入网时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的有效证件包括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仅限16周岁以下公民使用)、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仅限港澳居民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限台湾居民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仅限外国公民使用)、护照(仅限外国公民使用)。

3.甲方为单位用户的,办理入网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相应证件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4.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时,必须向乙方提供与每一张移动电话卡一一对应的实际使用人的有效证件,由乙方进行查验并登记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5.甲方应当保证登记的信息及提供的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查验。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相应渠道查询已登记的身份信息。如不符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更正或变更。因甲方登记信息不符合规定或未及时办理更正或变更手续等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申请入网时,在中国电信全国范围内登记在同一个个人用户名下的移动电话卡达到5张的,乙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再为其开办新的移动电话卡。

7.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电信服务质量,及时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对电信服务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乙方进行咨询或投诉。

2.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依法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乙方公示的资费方案,有权自主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业务办理、咨询、查询和投诉渠道。

3.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并负责安装、调测和维护(包括建筑内自建管线的维护)。甲方自主选择的终端、设备应当具备符合乙方网络的相应功能,否则可能无法支持所选择的电信服务,甲方将自行承担损失。

4.甲方对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但所有权归乙方的线路、设备或终端有保管责任,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与他人,也不得用于非乙方提供的业务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设备或终端损坏、丢失的,甲方需承担修复费用或按价赔偿。

5.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交纳电信费用。电信费用计费周期一般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交纳电信费用(欠费)的,甲方须每日按所欠费用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通信设备产生费用清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如国际漫游业务等),可能会发生上一计费周期的部分电信费用计入下一计费周期收取的情况。

6.甲方可以自愿订购或退订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通过乙方网络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并同意乙方根据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费用。如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可以向第三方或乙方提出,由第三方自行解决或由乙方协调第三方解决。

7.甲方对交纳的电信费用及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当在乙方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向乙方提出。

8.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或终止以代扣、银行托收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并自主到银行等机构或具备受理条件的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相应手续。

9.甲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进行调查的其他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调查要求的,乙方将依法配合。

10.甲方不得利用乙方通信资源、电信服务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或从事下列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直至终止电信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散布虚假信息、诈骗信息、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散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6)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7)发送违法信息、拨打诈骗电话,未经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或接收方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形下发送骚扰信息或商业性信息、拨打骚扰话音或商业性话音的;

(8)其他利用乙方通信资源、电信服务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犯罪信息或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11.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不得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下列危害乙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直至终止电信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侵入或非法控制乙方网络或电信设备,盗接乙方电信线路、非法复制乙方电信码号、污损乙方电信设施;

(2)非法获取、删除、修改乙方网络或电信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和应用程序;

(3)利用乙方网络从事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制作、传播、使用网络改号软件以及对他人进行骚扰的恶意软件;

(4)提供从事入侵乙方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传输扩散违法信息、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及制作方法;

(5)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6)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以其他方式攻击网络等电信设施;

(7)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8)危害乙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12.甲方同意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与甲方沟通联系、改善服务质量等目的,收集、储存并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服务数据及日志信息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识别仪、高拍仪、纸质表单、互联网等方式收集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拍照人像、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服务数据及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过程中上传和产生的位置信息、终端信息、通话记录、使用记录、订购信息、账单等。如甲方不同意提供或不同意乙方收集、储存并使用如上的某一或某些信息,甲方将可能无法成为乙方的用户或无法享受乙方提供的某些服务,或无法达到相关服务拟达到的效果。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再收集新的甲方个人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协议存续期间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13.为保护公共利益、优化电信服务质量、保障甲方电信服务知情权、及时警示通讯信息诈骗、创新电信服务体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个人信息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短信、互联网媒体、电子邮件、语音外呼等方式,向甲方告知社会公益、电信服务、业务使用、诈骗风险警示等信息。

14.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携号转网服务,即在保持移动电话号码不变的情况下变更签约的电信运营企业。甲方办理携号转网业务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携号转网有关文件的规定条件和程序。

15.办理携号转网业务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将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提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业务管理系统(CSMS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其通信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其中,乙方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国际移动通信漫游服务及港澳台地区移动通信漫游服务。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

2.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限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呼叫服务。

3.乙方根据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公示电信业务资费方案。

4.乙方可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电话、广播、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互联网媒体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公布、通知或告知业务种类和服务项目、范围、时限、资费方案以及其他电信服务内容。

5.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热线、营业网点、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或短信等多种渠道为甲方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投诉受理等服务。

6.乙方负责网络接入保障、提供相关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费用等详见相关业务说明。

7.甲方向乙方申告除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外的电信服务障碍,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

8.乙方因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社会公告,通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报纸、互联网媒体等。

9.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的电子账单服务,并有义务对账单进行解释。乙方对甲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数据保留期限内甲方对电信费用提出异议,乙方应当保存相应计费原始数据至异议解决。

10.甲方选择预付费(先付费后使用)结算方式与乙方进行资费及收费结算的,甲方可采用银行划扣预付费和现金预付方式进行费用支付,当甲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电信业务费用或到达交费期限时,甲方应当及时充值或交费,否则乙方可暂停提供电信服务(停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甲方当月累计出账费用的交费期为每个计费周期截止日之后第四日起的十天内,另有约定的除外。固定电话业务的欠费停机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1.甲方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交清费用并申请复机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费用时起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复机”)。

12.如甲方自欠费停机之日起满60日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乙方有权自欠费停机第61日起终止提供电信服务,收回相应号码(“销户”)、解除本协议,以及通过信函、电话、诉讼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并可以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甲方失信信息。

13.乙方承诺对甲方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用行业通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手段(如脱敏展示、访问权限等)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四、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

1.甲方入网后,应当妥善保管原始票据(如押金票据等),发生遗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当立即设置甲方密码,并妥善保管。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也可以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以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

3.凡使用甲方密码或随机密码定制、变更或取消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甲方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4.甲方应当合理管理电信费用支出,出现异常的高额电信费用时(指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乙方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甲方,如告知后未得到甲方确认的,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5.在甲方欠费停机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除交费、电信费用查询外的其他电信业务。

6.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电信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服务(如第三方支付、银行转账、与第三方应用绑定等),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对于甲方提出的异议,乙方可以协调第三方解决。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和解除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或盖章(甲方为非自然人)、且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通过电子渠道、电子签名、电子协议或其他电子数据形式签订本协议的,甲方以点击确认等方式表示同意本协议的电子数据进入乙方系统的时间视为甲方签字时间。如甲方为办理号码携入并签订本协议的,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本协议于乙方收到携号转网成功生效结果告知之时起生效。

2.甲方如终止使用电信服务,应当结清电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并至乙方营业网点申请销户或号码携出,销户或号码携出后本协议终止。

3.未经双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甲、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办理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4.甲方申请销户时仍有余额的,其中通过银行划扣、现金等方式交纳的,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的乙方运营的其他有效号码的账户中,或以中国电信充值卡等方式退还;甲方通过参与赠送、优惠、兑换等营销活动获取的余额,按营销活动当时的具体约定和业务规则处理。

5.因乙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发生改变,或因技术进步、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乙方无法向甲方继续提供原有业务或需对原有业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进行调整时,乙方有权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但应当提前发布公告,提出解决方案,做好客户服务。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提供的登记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经乙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配合提供的;

(2)甲方存在本协议第二条第10款、第11款所列任一行为,或由此引起用户投诉或举报的;

(3)甲方以担保方式取得业务使用权的情况下,违反担保约定或担保人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4)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服务使用性质、用途,或自行转让协议的;

(5)甲方利用乙方服务从事相应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丧失相应许可或备案;

(6)甲方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仍未交清所有欠费、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

(7)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停止对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的;

(8)甲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交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甲方原使用的业务号码(销户的号码)、IP地址等电信资源。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户的业务号码至少冻结90日,方可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

8.甲方改号、销户或过户时应当主动注销或解绑在该号码上的注册或绑定的第三方应用(如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如银行验证号码)等信息、以及第三方软件,自行解除银行托收、代扣等第三方协议,自行卸载甲方加载的第三方软件,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或其他人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其他约定

1.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

(1)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争议的事项做出裁决。

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3.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可登录乙方网上营业厅查询、下载本协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电信费用银行代收协议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甲方)为方便用户(下称乙方)使用、租用电信业务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经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授权代收取的增值电信费用的收、付结算,特委托银行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规定,由甲方提供收费数据给丙方,乙方同意丙方从其银行账户中将相关款项自动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二、除与乙方有特殊约定外,甲方的电信业务计费周期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三、乙方同意丙方代甲方根据乙方的消费状况、信用额度等情况,在计费周期内实时分次从乙方托收的银行账户上划款或在月度总结算时在乙方的银行账户上划款,为此不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甲方在开通服务前,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并经与乙方确认后,授权丙方从乙方的指定银行账户内划收相应费用,甲方在丙方划款成功后,才提供相应的电信业务服务。

四、乙方同意甲方依法向征信机构查询或提供其个人信用信息。

五、乙方在申请或使用电信业务期间,必须确保其指定银行账户正常在用且有足够的信用额度支付相关的费用;如因银行账户信用额度不足、失效、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丙方无法代甲方划款成功,甲方有权限制乙方使用电信业务。如乙方超过约定的收费期限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名下所有的电信业务提供电信服务。因欠费导致电信业务暂停使用,期间甲方将继续计收月租费。在暂停使用60 天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所有电信业务及拆机处理,并依法追缴所有欠费和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欠费用总额每日加收3‰的方式计收。

六、甲方在已划转讫后向乙方提供收费单据,乙方需提供详细的投递地址,收费单据由甲方按乙方登记的地址进行投递。乙方对电信费用或托收情况有疑问,请咨询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10000,乙方如未收到收费票据及需打印详细清单,可在三个月内(从费用发生时间起算)到甲方相关营业窗口或在甲方网站gd.189.cn 查询,甲方代收费用清单查询由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受理。

七、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名下所有电信业务费用(包括甲方代收费用)的收取,除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

八、由于丙方账号升级导致乙方原( 旧) 银行账户无法托收,乙方同意丙方将新的账户提供给甲方进行账户更新,并继续从乙方的新账户进行费用托收,本协议可自动适用。

九、甲方因国家政策变更、资费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协议条款或变更计费周期、划款时间时,采用报纸或电台、电视台刊登公告等公众媒体或信函形式通知乙方、丙方,不再与乙方、丙方改签协议,可直接按照甲方书面通知内容履行。

十、为向乙方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甲方承诺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法收集乙方的客户资料等用户个人信息,用于提供电信服务、与乙方沟通联系、改善服务质量等用途,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有权机关依法对用户个人信息调查取证的,甲方有义务配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签订后即日生效。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单位用户需加盖单位财务章和开户银行复核章)。

中国电信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中国电信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最近更新日期:2022年 9 月 8 日

生效日期:2022年 9 月 8 日

本《中国电信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本政策”)适用于中国电信(“我们”)向用户(“您”)提供的所有服务/产品。如果您使用中国电信提供的服务/产品有具体适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则本政策与该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相互补充;如该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有列明的事项,以该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约定为准。

我们通过本政策向您告知我们如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敬请您完整、仔细地阅读本政策,特别是以字体加粗方式显著标识的内容。如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您使用或在我们更新本政策后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产品,即意味着您同意本政策(含更新版本)内容,并且同意我们按照本政策处理您的相关信息。如您不同意本政策,您可以选择立即停止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产品。

第一部分 定义

中国电信: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现在或将来控制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或机构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第二部分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

1.本政策适用于中国电信向用户提供的所有服务/产品(合称“服务”)。如果您使用中国电信提供的服务有具体适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则本政策与该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相互补充,如该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有列明的事项,以该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约定为准。

2.本政策不适用于非由中国电信向您提供的服务。例如,您自愿订购或退订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通过中国电信网络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当您使用由中国电信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时,如果您向该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信息处理将适用该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请您在与第三方交易时妥善保管您的个人信息,并关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3.您利用中国电信提供的服务进行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上传、下载、发布、分发、存储等处理活动不适用于本政策。如您利用中国电信提供的服务进行数据处理,您应当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如上述数据中涉及个人信息,您应当确保上述个人信息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处理个人信息前已经依法向相关个人告知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目的、方式等事项,并已经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中国电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业务活动中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本部分向您告知以下内容:

一、我们如何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二、我们如何共享、转移、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三、我们如何存储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五、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六、您的权利

七、本政策如何更新

八、如何联系我们

一、我们如何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一)电信服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我们向您提供电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业务、移动电话业务、宽带业务、云服务、物联网服务,需要使用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如下:

1.我们收集您的哪些个人信息

您选择使用中国电信提供的电信服务,需要向我们提供或允许我们收集的信息包括:

(1)办理入网业务时收集的个人信息

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及有关登记实施规范的要求,在中国电信办理入网业务时,您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识别仪、高拍仪、纸质表单、互联网等方式收集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证件登记信息、拍摄的影像、住址等。为了验证该类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可能会将上述信息传送至合法存有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政府机关、商业银行、合法设立的商业化数据库等)进行用户真实身份验证。如您不提供上述真实身份信息,将不能办理入网业务,无法使用中国电信的服务。

为提供电信服务、保障通信服务安全、与您沟通联系,在办理入网业务时,我们还会收集您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如果您在办理入网业务时,我们需要收集您的其他个人信息的,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向您告知并取得您的同意。

(2)使用电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

您在使用我们提供的电信服务过程中会产生服务数据及日志信息,包括在使用服务过程中上传和产生的位置信息、终端信息、通话记录、使用记录、订购信息、账单、网络信息等。我们将基于向您提供的电信服务处理上述个人信息。如果我们提供的具体电信服务对如何收集个人信息另有具体规则的,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向您告知并取得您的同意。本政策与该等具体规则相互补充,如该等具体规则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列明的事项,以该等具体规则的约定为准。

2.我们如何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1)向您提供电信服务

为向您提供电信服务,我们将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身份验证、客户服务、安全防范、诈骗监测、邀请您参与有关我们产品和服务的调查)处理您办理入网业务时我们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您使用电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我们也会使用该等信息维护和改进电信服务,开发新的业务功能等。

(2)信息推送、商业营销

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可能使用您的个人信息,通过向您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推送通知或拨打电话的方式,向您推送个性化或定制化产品、服务或广告。如您不希望收到此类推送,可以按照我们的相关提示取消订阅、拒绝推送。

如果我们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您推送上述信息的,我们将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对您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3)整体数据分析和利用

为提供更为精准优质的服务,中国电信可能会依法对包含您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

(4)委托处理

我们向您提供的服务中的某些功能可能由我们委托的其他方(“受托方”)提供。例如委托物流、技术服务等服务提供商协助我们提供相应的支持。我们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受托方处理个人信息提出要求,并对受托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其他服务中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除上述电信服务外,您使用中国电信提供的其他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其他个人信息。在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前,我们将依法向您告知并征得您的同意。关于在其他服务中我们如何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请见该等服务相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二、我们如何共享、转移、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中国电信的服务(包括电信服务和其他服务),将由您所签订的《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或相关服务合同载明的中国电信主体提供。除本政策载明的情形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电信该等主体不会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共享或转移、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1.中国电信多个主体间共享

(1)我们的部分服务可能由中国电信的多个主体提供,只有在相关主体之间共享用户个人信息,才能提供该等服务。如果您订购和使用该等服务,您的相关个人信息将在相关主体范围内共享(以您所签订的《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或相关服务合同载明的为准)。在此情形下,我们将依法向您告知并征得您的同意。关于在该等服务中我们如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请见该服务相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2)当您使用由中国电信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时,经您授权同意后,已合法存有您个人信息的中国电信主体有权向中国电信另一个主体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基于本政策和服务相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如有)中所说明的目的。

2.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其他方共享

除以下情形外,中国电信不会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1)中国电信向您提供的部分服务,将由中国电信和第三方共同向您提供(以您所签订的《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或相关服务合同载明的主体为准),只有与该第三方共享您的信息,才能提供该等服务。如果您订购和使用该等服务,中国电信将向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此情形下,我们将依法向您告知并征得您的同意。关于中国电信和第三方共同向您提供服务中我们如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请见该等服务相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2)当您使用由中国电信提供的服务时,可能同时需要使用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例如,在您订购中国电信提供的服务时,您可能使用由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提供的支付服务。在此场景下,我们会在经您授权的前提下,将与服务有关的必要信息提供给该等第三方服务的提供者,以实现您的服务需求。

(3)如您授权与中国电信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数据服务机构、信息查询服务机构、信息验证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等第三方向中国电信收集、核验您的信息,您同意中国电信有权向该等第三方提供相关的您的信息和核验信息。

(4)我们可能会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学术研究等目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相关部门、机构共享去标识化的个人信息,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到您本人。

如果上述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时,我们会要求接收方依法另行向您告知并征求您的同意或要求接收方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办理携号转网业务过程中,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将必要的您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业务管理系统(CSMS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4.中国电信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向国家机关等有权获得您个人信息的主体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二)法律规定的转移

除以下情形外,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给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

(1)在涉及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时,我们会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要求接收方继续受本政策的约束,继续履行本政策下我们对您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并要求接收方在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时,重新按照法律规定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获得您明确同意后;或者

2.在法律、诉讼等法律程序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三、我们如何存储您的个人信息

(一)保存期限

除非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要求或者我们向您提供的相关服务对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另有约定,我们会在达成本政策所述目的所必要的时间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一般不短于您使用中国电信服务期间及服务终止后的诉讼时效内。

超出上述存储期限后,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如我们停止服务,我们将及时停止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活动,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时限届满后删除存储的您个人信息,并将停止服务通知及时告知您,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存储地域

原则上,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您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已采取符合业界标准、合理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防止您的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们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力避免处理无关的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出于必要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该等处理不会对您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五、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中国电信提供的服务主要面向成年人。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明确同意且保护儿童(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处理合法收集到的儿童的个人信息。如果我们发现在未事先获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儿童的个人信息,我们会设法尽快删除该等信息。

如《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的用户为儿童,在儿童使用服务前,儿童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我们专门制定的《中国电信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知情同意书(适用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用户)》及《中国电信儿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如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同意儿童按照上述规则使用我们的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应当立即终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并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中国电信提供的其他服务涉及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关于在该等服务中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请见为该等服务专门制定的儿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如您是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请您关注您所监护的儿童是否是在取得您的授权同意后使用我们的服务。如果您有理由相信儿童未经您的事先同意而向中国电信提交了个人信息,请联系我们删除此类个人信息,并请保证儿童已取消相关服务。如您对我们处理您所监护的儿童的个人信息有其他疑问,请通过本政策中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六、您的权利

对于中国电信提供的电信服务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您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热线10000或登录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www.189.cn)行使个人信息的相关合法权利,包括访问、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转移您的个人信息,以及撤回、调整您对于个人信息的授权。我们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完成身份验证后及时采取措施回应您的需求。当您撤回您个人信息的授权后,我们无法继续提供撤回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撤回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您的个人信息处理。

关于中国电信提供的其他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您可以根据在该等服务相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行使您个人信息的相关合法权利。

七、本政策如何更新

基于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等目的,并根据电信业务的发展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的要求,本政策可能发生变更。当本政策发生变更时,我们将在变更生效前通过在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www.189.cn)页面显著位置提示、发布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提醒您。如果您不同意该等调整,请您确保您立即停止访问或使用我们的相关服务。

八、如何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政策存在任何疑问,或对于用户信息处理存在任何投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热线:10000

个人信息保护电子邮箱:ctpip@chinatelecom.cn。

签名:

* 请确认业务办理信息无误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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